《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规,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
二、工资定义与支付形式
-
工资范围
包括货币形式(如现金、银行转账)及实物、有价证券等可替代货币的合法形式。
-
支付形式
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禁止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
三、支付对象与时间
-
支付对象
工资应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无法领取时可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单位也可委托银行代发。
-
支付时间
-
需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
-
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至最近工作日支付;
-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期支付。
-
四、支付记录与凭证
用人单位需书面记录工资支付明细(包括数额、时间、领取人姓名及签字),保存2年以上备查,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五、特殊情形处理
-
一次性工作
完成一次性临时任务或具体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报酬。
-
劳动关系终止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付清工资。
六、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若违反规定(如未按时支付、以实物替代货币等),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并可要求赔偿。
七、其他注意事项
-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
若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延迟支付,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劳动者。
该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工资支付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对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