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赔偿可从工资中扣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核心内容如下: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需遵守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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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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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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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仅适用于因劳动者过错(如违反规章制度、失职等)导致单位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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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赔偿方式,可参照《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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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扣除后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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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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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