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节、端午节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工资应提前到最近工作日发放,加班费按法定标准计算,这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关键亮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发放,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工作日支付,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例如,劳动节放假5月1日至5月5日,若单位工资支付日在5月1日至5月5日之间,则应于4月底前发放;端午节若支付日在6月1日、2日或31日,也需提前至最近工作日发放。
关于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明确: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00%支付,休息日加班若未补休按200%支付,平日延长工作时间按150%支付。具体而言,劳动节5月1日、2日为法定假日,5月3日至5月5日为休息日(无补休按200%计);端午节5月31日为法定假日,6月1日、2日为休息日。调休日加班(如4月27日补班)则按150%计算。
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停工停产,工资支付周期内需按合同标准支付;劳动者依法休假或参加社会活动时,工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用人单位须以法定货币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证券替代,且需提供工资清单备查。
提前发放工资及加班费计算是劳动者权益的基本保障,需结合劳动合同及节假日安排确认具体执行方式,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