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解读,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工资支付周期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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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以自然月为工资支付周期,即从当月1日至月底最后一日。若期间发生停工,自停工之日起至月底结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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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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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停工超过一个月,需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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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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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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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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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支付
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禁止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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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足额
用人单位需按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周期和日期支付工资,临时用工可按日/周结算。
三、相关责任与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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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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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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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实现工程款与人工费用分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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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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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保障工资支付协调机制,乡镇街道负责排查和调处纠纷;
对拖欠工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包括约谈政府负责人、纳入考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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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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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如工布江达县0894-541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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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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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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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 :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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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 :需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总包单位代发工资。
总结 :该条款通过明确支付周期、规范支付行为、压实主体责任等措施,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获得工资,同时强化政府监管和社会协同,形成治理拖欠工资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