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的部门规章,由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6日制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旨在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
二、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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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定货币支付 :工资必须以人民币(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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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支付给本人 :工资应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时可委托他人代领或由单位代发。
三、工资支付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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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对象与时间
- 工资应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时,可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 需以货币形式支付,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工作日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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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凭证与记录
- 用人单位需书面记录支付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及签字,保存2年以上备查。 - 支付时应提供工资清单。
四、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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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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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且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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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未提供,则按国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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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终止
-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一次付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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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若违反规定(如克扣工资、未按时支付),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并可责令赔偿。
六、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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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等假期工资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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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
该规定通过明确工资支付的标准、程序和责任,为劳动者提供了基本保障,同时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