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综合相关文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要点:
一、工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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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对应标准
《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对应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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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措施
因劳动合同制推行初期存在执行困难,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总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但需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加班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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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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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工作时间 :支付不低于工资标准150%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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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工作且不能补休 :支付不低于工资标准200%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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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休假节日工作 :支付不低于工资标准300%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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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工资折算
按月工资除以21.75天(制度工时天数)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月计薪天数折算,确保小时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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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
不执行加班工资计算规定,但需依法支付不低于工资标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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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制
需合理确定计件单价,且不得以补休替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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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周期
实行月薪制的周期为一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周期为一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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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争议处理
若劳动合同未明确工资标准,可按劳动者上年度平均工资60%(工作不足一年按实际平均工资60%)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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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 :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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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停产 :发放基本生活费至复工/复产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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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困难 :经工会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资,但不得超过15天。
以上规定旨在平衡企业用工灵活性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建议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确保与劳动合同约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