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长期用工的界定主要依据以下情形:
一、连续工作满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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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视为长期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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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包括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二、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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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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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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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计算 :连续工作时间应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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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不同地区或行业可能对“长期工”的界定存在细微差异,但通常以满十年为基本标准。
四、权益保障
长期工通常享有以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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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稳定性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禁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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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 :劳动关系相对稳定后,工资调整、职业发展等权益逐步明确。
以上情形均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同意,且劳动者本人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