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小区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须定期公开收支明细,且用途需经业主共同表决决定。 具体包括电梯广告、停车费、摊位租金等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业主可通过法定程序参与管理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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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或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如电梯、外墙、公共场地等)产生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属全体业主。第283条补充规定,收益分配优先按约定,无约定则按业主专有面积比例分配。 -
收益范围
常见公共收益包括:- 广告收入(电梯、道闸、墙体广告等);
- 停车费、租赁摊位费;
- 公共设施经营收入(游泳池、会所、快递柜等);
- 通信基站占地费、违约金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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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透明化
物业须定期向业主公开公共收益收支(通常每半年一次),并接受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监督。若物业擅自支配收益,业主可依法要求追回或提起诉讼。 -
使用与表决规则
收益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比例通常超50%),其余用途需经业主共同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开展经营活动,须由“双三分之二”业主参与表决,且获参与表决中“双四分之三”同意。
提示: 业主应主动关注小区公共收益公示,积极参与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确保权益不受侵害。若发现物业违规操作,可向住建部门举报或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