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需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一、公共收益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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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业主共有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管理主体与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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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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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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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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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程序
使用公共收益需经业主大会投票决定,重大事项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用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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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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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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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业主委员会、监事会工作经费及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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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第三方审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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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约定
业主大会可约定其他用途,但需遵循公平、公开原则。
四、监督与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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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公开
物业服务企业需向业主公开收益收支情况,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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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变更限制
改变公共收益用途需经业主大会特别决议,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业主约定。
五、法律依据
- 核心条款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九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