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小区公共收益的归属和管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具体如下:
一、公共收益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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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业主共有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如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等)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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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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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位租赁摊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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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租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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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电梯轿厢广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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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管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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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配套设施(如照明、消防设备等)的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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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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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优先
若业主大会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收益分配有明确约定,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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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程序
重大事项(如收益用途变更)需经专有部分占比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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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需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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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束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争议解决
- 业主与物业方因公共收益产生纠纷时,可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规定旨在保障业主对共有财产的管理权与收益权,确保小区公共收益的合理利用与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