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农村拆迁的核心规定可总结为:严格限定“公共利益”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升级为“5项费用+社保”、新增居住权保障,并明确禁止拖欠补偿款。 其亮点在于首次将农村住宅补偿和社保费用写入法律,强调“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为农民权益提供系统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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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是征收前提
商业开发不得通过征收进行,所有拆迁项目必须符合《民法典》第243条明确的公共利益范畴(如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搬迁等),否则农民有权拒绝。地方政府若以“商业开发”名义强征,属违法行为。 -
补偿标准全面升级
农村拆迁补偿从传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3项,扩展至包含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的5项,且需“及时足额支付”。例如,砖混结构房屋补偿可达2800元/㎡,社保费用按补偿款18%计提(如广州),确保长远生计。 -
居住权与住宅保障
新增居住权制度(第366-371条)保护长期居住者权益,即使非产权人(如租户)也可主张补偿。征收个人住宅时,必须通过置换安置房、重划宅基地或货币补偿等方式,保障“居住条件不降低”,杜绝“拆后无房”现象。 -
**途径更明晰
- 协议撤销权:受胁迫签署的补偿协议可依第150条申请法院撤销。
- 物权复原请求权:房屋遭“误拆”可主张恢复原状(第237条),强拆违法则直接索赔。
- 程序监督:补偿方案需经村民听证,村集体须公开补偿款分配(第243条、第327条)。
提示:农民需重点核对宅基地证、房屋评估报告,留存强拆证据,拒绝签署空白协议。若补偿低于省级区片地价标准(如2025年广州农用地补偿约5.3万元/亩),应立即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