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结合法律条文与实践案例进行说明:
一、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折旧程度划档,以平方米单价计算。例如四川绵阳等地均采用此标准。
二、周转补偿费
补偿被拆迁住户临时居住或自找住处的费用,按人口数量每月发放补贴。例如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人口数与补贴金额挂钩。
三、奖励性补偿费
鼓励住户配合拆迁或主动放弃部分权益(如自愿迁往郊区、放弃安置房),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宅基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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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补助 :包括宅基地所有权补偿价和集体住房补贴价,一户两宅情况下可获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违规宅基地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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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互调 :以相同宅基地面积换房,多余房屋按面积补贴,宅基地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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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退出 :合法多宅或买卖继承的宅基地,可获补偿后退出。
五、其他补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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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停业损失 :针对非住宅房屋因拆迁导致的收入损失,按实际支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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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补偿 :协商或评估确定装修费用,纳入总补偿金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需保障居住条件,补偿费用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及临时安置等,禁止贪污、挪用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