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旧房拆迁新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核心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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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条件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时,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两者结合,且产权调换需提供临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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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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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基准 :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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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补偿 :包括房屋重置费(按结构折旧计算)、周转补偿费(临时居住补贴)和奖励性补偿费(配合搬迁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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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程序与合法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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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材料与主体
需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五项材料,由县级以上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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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限定
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禁止商业开发用途的征收。
三、特殊群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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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优先 :符合条件者优先获得住房保障,遏制“只补地不补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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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倾斜 :对孕妇、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给予优先安置。
四、权益维护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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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费用监管 :禁止贪污、挪用、拖欠补偿款,被征收人可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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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途径 :受胁迫签约可主张撤销,违法拆迁可提起民事诉讼。
五、地方政策补充
具体补偿标准由地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如北京市明确将农村征地补偿从3项调整为5项,包含社会保障费用。
以上规定综合了《民法典》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核心内容,确保拆迁过程合法、补偿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