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具体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一、 房屋补偿费(重置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折旧程度划档,以平方米单价计算。
二、 周转补偿费
补偿被拆迁住户临时居住或自找住处的不便,按人口数量每月发放补贴,标准与临时居住条件挂钩。
三、 奖励性补偿费
鼓励住户配合拆迁或主动放弃部分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具体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四、 安置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时,应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不降低,可通过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等方式实现。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必须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且需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