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并给予公平补偿,尤其强调农村征地需支付5项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住宅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社保费用),且禁止克扣补偿款,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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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为前提
征收行为必须出于公共利益需求,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福利项目等,商业开发不得通过征收途径进行。这一限制有效减少滥用征收权引发的纠纷。 -
农村征地补偿“3项变5项”
针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扩大至五项:除传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外,新增农村住宅单独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确保农民长远生计。 -
程序与补偿双重要求
征收需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补偿必须“及时足额”。对房屋征收特别规定需保障居住条件,体现对个人基本生存权的保护。 -
严禁侵占补偿费用
法律明文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贪污、截留、拖欠补偿款,违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强化了对被征收人权益的司法保障。
总结:民法典通过细化补偿标准、严格程序约束和强化责任追究,构建了征收制度的完整框架,既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也为化解征地矛盾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