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71条前关于业主的条例主要涉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管理权及共同决定权等核心内容,明确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并强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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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包括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可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业主对共有部分(如电梯、楼道、外墙等)享有共有权,并承担合理使用的义务。 -
共有部分的管理与维护
业主有权参与共有部分的管理,如维修、改造等事项,相关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若共有部分受损或需修缮,业主可依法要求物业或相关责任人履行义务。 -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行使共同管理权,决定共有部分的重大事项,如选聘物业、制定管理规约等。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负责落实业主大会决议,并代表业主维护合法权益。 -
共同决定权的行使规则
涉及共有部分的重大事项(如改建、重建等),需经业主共同表决,通常要求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的业主多数同意。
业主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下,既享有专有部分的自主权,也需履行对共有部分的义务,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实现有效自治,确保社区和谐与权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