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77条明确赋予业主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并规定地方政府及居委会需提供指导协助,为小区自治提供法律保障。 该条款通过规范自治组织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平衡业主权利与社区治理需求,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法律基础。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行使共有权和管理权的核心机构。根据民法典,业主可依法发起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成员,共同决策小区公共事务。例如维修资金使用、物业服务选聘等重大事项均需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地方政府和居委会在业主自治过程中承担指导协助职责。具体包括提供成立流程模板、监督选举程序合法性等,但不得干预业主自主决策。例如某市住建部门发布的《业主大会成立指引》明确要求20%以上业主联名申请,并在居委会监督下完成候选人公示和投票流程。
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需严格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并接受监督。其成员需符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公益等条件,确保公正履职。业委会的职责涵盖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公司工作等,同时需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进展。
总结来看,民法典第277条通过明确各方权责,既保障业主自治权利,又强化政府服务职能,为提升小区治理效能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路径。业主应积极参与自治事务,政府部门需依法履行指导职责,共同推动社区治理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