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合同编总则部分的司法解释,综合相关搜索结果,主要涉及以下核心内容:
一、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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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件
需采用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件、电报等),并明确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已交付定金作为订立本约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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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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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未来合同的主体、标的等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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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包含全部条款(如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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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合同类型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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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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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未来订立合同,需明确主体、标的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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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未来签约义务或仅表达意向的,不构成预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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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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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认定以是否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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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规则要求采用显著文字、符号等提示对方注意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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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效力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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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可撤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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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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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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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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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即使印章非备案或伪造,仍可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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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签字仅加盖印章的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效(但约定以盖章为成立条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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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重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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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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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或无效,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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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按约定提供必要信息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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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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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登记等手续不影响相关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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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无需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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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综合了《民法典》合同编总则的核心条款及司法解释的要点,旨在明确合同成立、效力及纠纷解决的基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