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违法,但不可同时领取
生育津贴和工资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的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地区政策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一、基本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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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同时领取原则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属于 替代关系 ,二者不可同时领取。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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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替代性质
生育津贴本质上是产假期间的最低生活保障,其标准通常不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若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
二、特殊情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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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实际提供劳动
若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被安排工作(如远程办公、部分返岗等),且单位能够证明提供了劳动,法院可能支持同时领取生育津贴和工资。例如北京房山区法院案例中,员工因产假期间完成财务工作,被判定需支付工资且无需退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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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特殊规定
- 北京地区 :若用人单位自愿在生育津贴外支付额外福利,且双方协商一致,可同时获得。 - 海南地区 :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执行,生育津贴替代产假工资,不得同时领取。
三、违规风险与注意事项
- 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不得以“已领生育津贴”为由克扣工资,否则可能面临劳动仲裁或诉讼。- 工资发放标准 :计算生育津贴时,应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而非职工个人工资。
总结
生育津贴与工资不可同时领取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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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实际提供劳动且单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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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地方政策特殊规定(如北京、海南的协商或政策允许的额外福利)。建议女职工结合自身情况与单位沟通,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