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二选一
生育津贴和工资并非简单的二选一关系,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补足差额或全额发放。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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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不可同时领取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属于不同性质的收入,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工资是劳动报酬,两者不可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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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较高标准发放
若用人单位已按女职工正常出勤支付工资且不低于生育津贴标准,则无需再发放生育津贴;若工资低于津贴标准,则需补足差额。
二、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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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高于或等于生育津贴
若单位在产假期间发放的工资≥生育津贴,则停止发放津贴,以实际工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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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低于生育津贴
若单位发放的工资<生育津贴,则需补足差额。例如:
- 工资3000元/月,生育津贴4000元/月,单位需补足1000元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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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生育保险
若单位未参保,则生育津贴由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全额支付,无需考虑与工资的比较。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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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影响
若单位社保缴费基数未按全额工资缴纳,女职工可要求按月发放工资而不领取生育津贴,但需承担单位少缴部分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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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协议或政策
极少数情况下,单位可能通过特殊协议或额外福利提供“组合套餐”,但此类情况需符合当地政策且不改变基本法律规定。
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需根据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和实际发放标准判断,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女职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