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及《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暖气温度达标(≥18℃)即属正常供暖,但若存在明显温差或供热效果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核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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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达标即合规 :室内温度≥18℃为法定最低标准,无需额外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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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温差可索赔 :若实际温度波动较大(如夜间骤降)或存在明显冷热不均,可要求供热企业调整或赔偿。
二、具体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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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供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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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阀门全开(供回水阀需逆时针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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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暖气片内积气,确保水流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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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管道是否存在气堵、渗水或施工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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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邻居家情况
- 通过业主群或实地查看,确认是否为供热系统整体问题(如小区热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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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供热企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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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温度波动证据(如夜间低温记录),要求调整温度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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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协商无果,可依据《民法典》向供热企业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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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与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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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住建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复测温度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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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途径索赔时,需提供专业机构测量的温度数据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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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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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为静态标准,人体感知温度需结合环境及活动状态,建议与供热方协商动态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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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自行拆改供热设施,以免影响保修或造成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