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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执法的相关规范和司法实践,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决定时, 必须告知当事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 。这一要求是程序合法性的基本保障,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告知救济途径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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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合法性原则
行政机关的任何行政行为均需依法进行,告知救济途径是程序合法的核心要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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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该条款虽未直接提及告知救济途径,但强化了程序透明性原则。
二、未告知救济途径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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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县应急管理局案例
2024年某县司法局评查发现,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告知当事人“先复议后诉讼”的救济途径,涉嫌程序违法。司法局随后开展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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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院案例
2025年某行政强制决定未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法院认为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该决定。
三、特殊情形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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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告知义务
《税务事项通知书》作为税务机关常用文书,需告知纳税人救济途径,否则可能影响其税收法律救济权。但具体告知内容需结合案件性质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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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决定的救济
被申请人在收到不予立案决定时,若未被告知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可通过《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救济途径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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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当事人权利 :告知救济途径是保障知情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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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依法行政 :明确救济途径可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减少行政争议。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未告知救济途径的行政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