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目前仍然有效,但需结合具体适用场景判断。以下是关键信息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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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性确认
该文件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规章范畴,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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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及力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该文件不能溯及至《劳动法》实施之时(1995年1月1日)。2005年5月25日之前的劳动关系认定,不能适用该文件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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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若该文件内容与《劳动合同法》存在冲突,则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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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适用中的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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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一:部分案例认为该文件与工伤认定程序无关,可走人身损害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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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二:若缺乏直接证据(如工资记录、证人证言),但符合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主体资格、劳动管理、业务关联),仍可认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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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该文件在2005年5月25日之后有效,但2005年5月25日之前的案件不适用。实际适用时需结合具体时间节点和证据情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