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工资改革是我国第三次重大工资制度改革,核心突破在于机关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分离,建立分类管理的工资体系,并引入考核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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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资制度:实行职级工资制,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构成。职务工资体现岗位责任,级别工资反映资历与能力,基础工资统一为每人每月90元,工龄工资按工作年限每年增加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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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根据行业特点实行分类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五种不同类型工资制,管理人员采用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工资结构分为固定部分(职务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体现绩效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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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机制:首次将工资增长与年度考核挂钩,连续两年考核合格可晋升工资档次,连续五年称职或三年优秀者可晋升级别。对教师、护士等特殊岗位增设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
此次改革奠定了现代工资制度框架,通过分类设计与动态调整,兼顾公平与效率,为后续绩效工资深化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