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领域,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时,有6种特殊情形明确不被认定为“挂靠”行为:退休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保留身份者、高校在职教师/科研人员、军队自主择业人员、企业改制/征地拆迁买断社保者以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情形。这些情形需提交相应证明文件以豁免审查,避免误判风险。
- 法定退休或提前退休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含依法提前退休)的人员,因不再从事职业活动,其社保与注册单位不一致不构成挂靠。需提供退休证等证明材料。
- 事业单位改制保留身份者:因改制保留事业单位编制,实际在下属企业工作且社保由原单位缴纳的人员,需提交改制文件及劳动关系证明。
- 高校所属单位聘用的在职教师/科研人员:由大专院校下属工程类单位聘用且社保由院校缴纳的教职工,需提供院校控股证明及劳动合同。
- 军队自主择业人员:转业后继续执业但社保关系特殊的退役军人,需通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择业证明澄清。
- 企业改制或征地拆迁买断社保者:因企业改制、拆迁等买断社保的人员,需提交改制批复、拆迁协议等文件证明社保中断的合法性。
- 法律法规或政策认可的其他情形:符合国家特殊政策规定的个案,需依据具体条款提供官方认可文件。
提示:若属于上述情形却被系统误判,应及时向住建部门提交证明材料申诉。企业需确保材料真实完整,避免因证明缺失导致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