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的护理费计算需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地区标准综合确定,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一、护理费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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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工伤保险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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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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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 :无论是否参保,均由用人单位承担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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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需生活护理 :经鉴定为生活完全、大部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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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护理费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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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护理等级
其中护理等级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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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护理依赖 (五项均需护理):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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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护理依赖 (三项需护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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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护理依赖 (一项需护理):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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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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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 :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但总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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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 :部分地区可能设定最低支付标准,如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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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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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数
原则为1人,但医疗机构明确意见可增加护理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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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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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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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未参保或停工留薪期内承担,可能一次性或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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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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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护工 :可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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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与护理费的关系 :两者不可同时享受,需根据伤残等级选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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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