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原用途补偿
根据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补偿的最新规定如下:
一、补偿原则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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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原则
征收土地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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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范围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社会保障费用等。
二、具体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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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六至十倍 (2021年数据)。若征收其他土地,由省级政府参照耕地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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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计算公式为: $$\text{安置补助费} = \frac{\text{被征收耕地数量}}{\text{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 \times \text{年产值倍数}$$
其中年产值倍数范围为 4至6倍 ,但每公顷最高不得超过 1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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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偿
包括地上附着物(如房屋、农作物)和青苗的补偿,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
三、程序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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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与听证
征收前需在乡(镇)、村公告30日,听取被征地方意见。若多数人认为补偿方案不合理,政府应组织听证会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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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登记与协议
被征地方需在公告期内办理补偿登记,政府应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并与被征地方签订协议。若协商失败,需依法报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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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
国家严格保护耕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属违法行为。
四、历史对比
旧法第47条规定补偿标准为年产值的 30倍 ,这一上限被认为过高且未考虑土地市场价值差异,因此修订后大幅下调至年产值的 15倍 (针对耕地),并强化了程序保障。
以上内容综合了法律条文与实践操作要点,确保既维护国家利益,又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