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具体如下:
一、审批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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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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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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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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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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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形
- 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农用地转用与征地审批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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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用地需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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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样合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法律后果
- 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