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或副主席
企业工会法人的担任人员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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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工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必须由工会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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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兼任情形
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 不得兼任工会主席 。若企业其他高管人员(如财务负责人、业务主管等)符合条件,可以担任。
二、法律依据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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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职工利益 :工会法人的职责是代表职工利益、维护合法权益,而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资方利益,两者职责冲突,故企业方人员不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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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且法人章程对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三、总结
企业工会法人应由符合条件且独立于企业行政层的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以确保工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