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工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通常由工会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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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法人代表由法律直接赋予。基层工会组织若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其法定代表人同样由工会内部章程或决策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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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担任者
在日常运营中,工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 工会主席 或 主持工作的副主席 担任。这一规定与《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职责的界定相一致,即由依法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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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法人的区别
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执行董事)需通过选举或任命产生,且需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而工会作为社会团体,其法定代表人更多依据内部章程和工会组织架构确定,不涉及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工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工会内部管理层担任,具体以工会章程或决策机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