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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人属于社团法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工会法人的法律性质可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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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质定位
工会作为由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其一般法律性质为 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以人为基础集合成立的法人,例如公司(股东集合)、工会(会员集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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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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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 :具有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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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组织 :符合《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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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法人的区别
工会属于 社会团体法人 的范畴,而社会团体法人是 社团法人 的一种。两者核心区别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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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人 以人为基础(如会员权),而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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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组织,属于 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财团法人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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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法人地位
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会员、设立人之间形成独立的法律关系。
工会法人作为职工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其法律性质明确为社团法人,且在不同层级(总工、地方工、产业工)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