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核心内容: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包括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
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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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信息公示:
- 企业:应公示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
- 个体工商户:应公示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
-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公示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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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信息公示:
-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公示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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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变更:
- 公示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自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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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营业执照:
- 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公示营业执照信息。
目的:
该条款旨在确保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信息透明化,方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了解其主体资格和经营许可情况,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总结: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严格遵守第十二条的规定,确保主体信息和行政许可信息的及时公示和更新,以促进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