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类
根据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化品确实被划分为九大类,具体分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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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品
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撞击)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瞬间释放大量气体和热量,导致爆炸。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等作用的烟火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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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受热、撞击或震动时容器内压力急剧增大,可能引发爆炸或泄漏。例如液化气罐、氧气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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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液体
常温下易挥发,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如汽油、酒精、硫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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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易燃固体(如火柴、碳黑)或遇水、受潮后发生剧烈反应,可能引发火灾。自燃物品接触火源自动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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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具强氧化性,易分解释放氧气或热量,引发燃烧、爆炸。例如过氧化氢、硝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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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接触后进入人体,累积达一定量会破坏生理功能,导致中毒或感染。如农药、毒草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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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质
含放射性元素,具有辐射危害,需严格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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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蚀品
能腐蚀金属、皮肤或环境,如硫酸、盐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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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项
包含磁性材料、其他有毒/腐蚀性物质等难以归类的危险品,需特殊处理。
法律依据 :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多部门制定,并根据化学品特性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