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责任,具体如下:
一、主要违法行为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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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标志缺失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则处5-20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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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管理不当
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等不符合标准,或未定期维护保养,同样面临5-20万元罚款及直接责任人员1-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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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违规
未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处罚标准与上述行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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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失职
危险物品容器、特种设备未经检测合格即投入使用,或使用淘汰工艺设备,将面临5-20万元罚款及直接责任人员1-2万元罚款。
二、其他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责任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1-3万元罚款;导致事故的,暂停或吊销相关资格,并处年收入20%-50%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重情节处理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时,可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