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以下七种违法行为时,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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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验食品原料及成品
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或未建立查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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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企业标准备案规定
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法备案,或未按规定贮存、销售食品及清理库存食品,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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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持证人员上岗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及证明文件,或安排患有特定疾病(如痢疾、伤寒等)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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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标注食品功能
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使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上岗,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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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规情形
包括未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伪造检验报告等行为,均依具体条款处罚。
法律依据 :该条款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旨在通过严格监管保障食品安全,对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