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违规情形包括:
- 未按规定检验食品原料和食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 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未按规定洗净、消毒: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未按备案要求组织生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备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或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未按规定处理生产经营条件变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 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法律责任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通过列举具体的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旨在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