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罚到人”制度,旨在通过加大违法成本和强化责任追究,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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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与标准
除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外,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还需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个人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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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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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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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罚款金额最高可达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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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与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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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小业态直接处罚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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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中,若负责人以“重要责任”等言辞规避处罚,仍可能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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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实施亮点
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结合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等条款,明确个人处罚责任。该制度通过“双罚制”强化了单位与个人的连带责任,有效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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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惩戒措施
违法者将被纳入“黑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同时完善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衔接机制,提高违法成本。
该制度通过细化责任主体、提高罚款上限及强化信用惩戒,形成“以罚促改”机制,显著提升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