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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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需依法取得许可,但销售食用农产品(包括农民个人自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除外。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需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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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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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实施,整合原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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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人员资质等,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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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投入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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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规范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需建立生产记录制度,依法使用农药、兽药、饲料等投入品。
-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监管投入品安全使用,建立安全使用制度。
三、监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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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许可和备案制度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防止源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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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多次受罚的,将面临停产停业甚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