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25条的核心内容是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要求企业在采购食品原料、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时,必须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需进行检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来源可追溯。
关键亮点提炼:
- 查验供货者资质与产品合格证明;
- 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时需自行检验;
- 进货查验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
- 禁止采购或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严格把关原料采购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相关产品时,必须向供货者索取并查验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如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批次检测报告)。这一环节是阻断不合格原料流入生产链的第一道防线,确保上游供应链的合法性。
证照与合格证明缺一不可
若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者需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这一规定避免企业因供应商资质不全而盲目采购,强化企业对原料质量的自主把控能力。
记录可追溯,责任可倒查
企业需如实记录原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供货者信息及联系方式等,并将记录保存至少两年。这一要求不仅便于市场监管部门追溯问题源头,也促使企业建立系统化的供应链管理体系。
违规后果与风险提示
违反第25条规定的企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甚至刑事责任。实践中,原料采购环节的疏漏是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常见原因,企业需通过规范流程、定期培训及内审制度降低法律风险。
食品安全法第25条通过强制性的进货查验与记录制度,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应将其纳入日常管理规范,避免因疏于查验或记录缺失而承担严重后果。消费者若发现食品问题,可依据企业进货记录追溯责任主体,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