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126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具体如下:
一、基本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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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与警告
违规者首先需被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书面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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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罚款
若逾期不改正,将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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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时的吊销许可证
对于多次违规、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吊销生产许可证,甚至责令停产停业。
二、具体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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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与产品检验违规
生产者未按规定检验原料或成品时,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5000-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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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与人员违规
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培训管理人员的,同样适用上述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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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查验与记录违规
进货未查验许可证、未建立记录制度的行为,也将面临责令改正、警告及罚款。
三、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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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标签问题 :若涉及无标签标识,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或第126条第七项处理,具体适用需结合是否已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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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罚相当原则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直接吊销许可证可能违反比例原则,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四、法律依据
所有处罚均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6条,具体条款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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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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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000-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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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时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