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126条怎么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126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具体如下:

一、基本处罚原则

  1. 责令改正与警告

    违规者首先需被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书面警告。

  2. 拒不改正的罚款

    若逾期不改正,将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

  3. 情节严重时的吊销许可证

    对于多次违规、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吊销生产许可证,甚至责令停产停业。

二、具体适用情形

  1. 原料与产品检验违规

    生产者未按规定检验原料或成品时,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5000-50000元。

  2. 管理制度与人员违规

    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培训管理人员的,同样适用上述处罚措施。

  3. 进货查验与记录违规

    进货未查验许可证、未建立记录制度的行为,也将面临责令改正、警告及罚款。

三、特殊情形处理

  • 散装食品标签问题 :若涉及无标签标识,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或第126条第七项处理,具体适用需结合是否已责令改正。

  • 过罚相当原则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直接吊销许可证可能违反比例原则,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四、法律依据

所有处罚均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6条,具体条款包括:

  1. 责令改正、警告

  2. 罚款5000-50000元

  3. 情节严重时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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