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相关处罚条例如下:
一、基本处罚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加重处罚情形
若涉及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如食用油、饮料等),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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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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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关联条款补充
该条款与第一百二十八条共同构成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力的处罚体系,后者针对事故隐瞒、伪造证据等行为,罚款可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并可能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