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6条至120条的内容,综合相关搜索结果整理如下: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若责任人未依法赔偿且经法院执行仍不足,受害人可随时请求法院执行其其他财产。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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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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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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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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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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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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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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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或未制定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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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第一百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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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未制定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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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或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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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或专项费用的投入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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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总结
以上条款主要围绕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法律责任展开,包括事故赔偿、罚款金额标准及整改要求等。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据事故等级和情节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直接责任人也会面临罚款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