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严重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六类情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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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非法原料或添加物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回收食品作为原料,或经营上述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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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病死/毒死动物肉类
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肉类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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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检疫/检验规定
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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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禁售食品
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如添加药品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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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供婴幼儿食品违规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标准的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
行政责任 :
- 一般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食品及工具设备,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罚款5000-5万元,1万元以上罚款5-10倍。- 情节严重 :吊销许可证,直接责任人可被拘留5-15日。- 提供违法场所 :明知他人违法仍提供条件者,罚款10-2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