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143条明确规定了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损害的赔偿标准,消费者可主张损失金额(如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额赔偿,并额外获得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惩罚性赔偿(最低1000元),同时明确生产者与经营者连带责任,保障**有据。
赔偿标准的具体构成:消费者因问题食品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等;若经营者明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仍销售,消费者可追加惩罚性赔偿,按价款10倍或损失3倍中较高者计算,不足1000元按1000元赔付。
适用范围与条件:① 惩罚性赔偿仅针对经营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却仍销售的行为;② 消费者需举证损害与问题食品的因果关系(如就医记录、购买凭证等);③ 若食品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存在安全隐患(如过期食品),可主张退货退款,但无权要求惩罚性赔偿。
**注意事项:① 优先与商家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起诉;② 保留购物小票、食品包装、医疗单据等证据;③ 若网购食品,可要求平台提供经营者信息,平台未履责则承担连带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143条通过高额惩罚性赔偿倒逼企业规范经营,消费者应主动行使权利,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索赔,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