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7项核心职责,包括制度制定、教育培训、隐患排查等;第96条则对未履职行为设定了严厉处罚,最高可吊销资格并追究刑事责任。两条法规共同构建了“责任明确+违规重罚”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关键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25条详细列举了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组织拟定安全制度与应急预案、开展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实施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组织应急演练、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并排查隐患、制止违规作业行为、督促整改措施落实。这些要求覆盖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置的全流程,尤其强调隐患排查和危险源管控的双重预防机制,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立法原则。
第96条则聚焦责任追究:对未履职的管理人员,轻则处以1万至3万元罚款并限期整改;若导致事故,将暂停或吊销安全资格,并处上年收入20%-5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责。值得注意的是,处罚对象不仅包括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还涵盖外包服务机构人员,实现了责任链条全覆盖。该条款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倒逼管理人员主动履职。
从企业实践看,两条法规形成闭环管理:25条划定了“应该做什么”,96条明确了“不做会怎样”。例如,某化工企业因安全总监未组织应急演练(违反25条),事故后直接被吊销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触发96条)。建议企业将25条职责嵌入岗位考核,同时定期开展96条普法培训,用案例警示强化责任意识。当前监管趋势显示,2023年修订后罚款金额普遍提升50%以上,执法力度持续加严。
提示:企业需对照25条逐项自查职责落实情况,并建立96条对应的内部追责机制。管理层应重点关注隐患排查记录、应急演练报告等关键证据的存档,避免因履职留痕不足引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