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公司拒开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依法**,关键点包括: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仲裁主张赔偿(如失业金损失或工资损失),且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该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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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途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和第89条,用人单位必须在解除/终止合同时出具离职证明,否则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投诉处理周期更短(最长90天),而仲裁可能需1年以上(含诉讼)。 -
可主张的赔偿类型
- 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若因未开证明导致无法申领失业金,用人单位需赔偿。
- 工资损失:需提供新单位录用通知及因无离职证明被拒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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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的必备内容
需包含劳动合同期限、离职日期、工作岗位及工作年限,缺一无效。若解除通知已含上述内容,可视为有效证明。 -
常见误区澄清
- “未完成工作交接”不可抗辩:出具证明是法定义务,与交接无关。
- 主动辞职仍有权索要证明:无论离职原因或提出方,用人单位均须开具。
提示:保留书面沟通记录(如要求开具证明的邮件/短信),并在权利受侵害后1年内申请仲裁或2年内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