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主管,具体审批权归属省级政府。 其中,乡级行政区(乡、镇、民族乡等)的设立、撤销及界线变更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而县级及以上调整需国务院或全国人大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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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明确
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民政部门是全国行政区划管理的核心机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具体工作。乡级行政区的调整(如设立、合并、更名)由省级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
层级管理体系
- 中央层面: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区划,制定政策并监督执行。
- 地方层面: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乡级区划的日常管理,省级政府拥有最终审批权。例如,乡镇的设立需符合经济发展、人口规模等标准,由省级民政部门拟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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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民族自治地区的乡级区划(如民族乡、苏木)需与自治机关协商,边疆或资源重要区域的变更需国务院审批。
总结:县乡划分管理以民政部门为主导,实行“中央监督、省级审批、县级执行”的层级机制,确保行政区划稳定与科学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