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的设置主要分为三级机构,具体如下:
-
国家级机构
设民政部,负责全国民政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及监督管理。
-
省级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民政厅,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民政事务的统筹管理。
-
市县级机构
各市、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设民政局,是地方民政工作的直接执行单位。
-
乡镇级机构
农村地区设乡镇民政所(或街道民政办),负责基层民政事务的具体办理,如低保、婚姻登记等。
补充说明 :
-
城市区通常以“街道民政办”或“社区民政站”形式存在,与乡镇民政所同属基层单位。
-
婚姻登记、社会救助等具体业务,可能由乡镇民政所或街道办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