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宅基地管理新规, 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级政府规定的标准 ,并且坚持“一户一宅”的制度。具体到167平米的规定,这通常是指宅基地的总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
- 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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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一户一宅”制度,即一个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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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级政府规定的标准。
-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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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前建房:按实际面积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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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1987年建房:超标部分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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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后建房:仅登记批准面积,超标部分标记不确权。
- 各地宅基地面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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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67平方米(0.25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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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167-200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可至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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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167-467平方米,坝上地区≤46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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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133-266平方米,山坡薄地≤26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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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50-600平方米,牧区由旗县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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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200-400平方米,按人均耕地分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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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220-330平方米,国有农场职工≤27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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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250-350平方米,城市近郊≤2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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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40-160平方米,按户内人数分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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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35-200平方米,房屋占地≤宅基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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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5-160平方米,山区荒地可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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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160-300平方米,淮北平原≤2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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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80-150平方米,荒坡地可增3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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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120-240平方米,地少人多区从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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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166-264平方米,山地丘陵≤26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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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134-200平方米,山区丘陵≤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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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140-200平方米,建设用地≤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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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130-210平方米,荒山荒地≤2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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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80-150平方米,推广公寓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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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100-150平方米,平原区≤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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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175平方米,禁占开发边界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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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60-150平方米,按人口计算(20-30平方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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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未提供具体标准。
- 特殊规定 :
- 北京市近郊及远郊人多地少区宅基地面积标准也为≤167平方米。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防止资源浪费,并确保住房公平性。建议农民在申请和建造宅基地时,务必遵守当地的具体规定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