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在岗干部职工通常不包含聘用人员,但存在特定情况可将聘用人员纳入“全体干部职工”范畴。关键差异在于编制身份、用工性质及管理制度,具体区别如下:
聘用人员不属于传统定义的编制内人员。国家公职人员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通过正规考试并获编制名额,享受财政拨款支持的薪资、社保及晋升机制,而聘用人员多为编外合同工,由单位自主招聘,工资待遇通常更低且稳定性较弱。例如,公安局辅警、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等岗位多属此类,虽可能与正式工共同承担任务,但法律地位与福利截然不同。
尽管如此,在实际工作中,“全体干部职工”有时包含聘用人员。某些机关单位在纪律要求或集体任务中,会将合同工纳入广义范畴,例如要求全体人员遵守考勤制度或统一参加培训。事业单位长期存在“编外聘用”现象,尤其当编制不足或短期任务繁重时,单位可通过申请获准招聘合同工,此时其虽属非在编,但在岗期间需接受同等管理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聘用分多种形式,如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制等。编外人员可能签订正式聘用合同(需公开招考),但无编制;而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用工关系更临时化。例如高校后勤岗位常见此类情况,薪资由单位自筹而非财政支付,导致其在福利层面与正式工差异明显。
总结而言,编制是区分干部职工身份的核心标准,聘用人员通常不在正式编制内,但具体是否归入“全体范围”依政策与实际需求而定。求职者需明确目标岗位性质,公职考试中尤其需区分编制内外的权利义务差异,以合理规划职业路径。